關于一工程施工項目評標問題
發布時間:2015-09-18 閱讀次數:284 來源:系統管理員 作者:
問:
(1)一工程施工項目的評標辦法中列有三種方式,在開標會現場由評標委員會最終確定其中一種,合理嗎?
(2)如果只是報價部分評分方法由評標委員會現場確定,也是不合理的嗎?
答:
唐廣慶:
(1)不行。在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須知》中必須列明本項目的評標方法、標準、內容和授予合同條件。這樣才能讓投標人針對其要求,進行編制投標文件。也就是說評標要求必須是公開的。該項目不是事先在招標文件中列明,而是在開標現場并由評標委員會確定,這是違反《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及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而且評標方法、標準、內容和授予合同條件應當由招標人確定,不能由評標委員會確定。評標委員會只能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如果評標委員會確定就成為“暗箱操作”了,不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報價部分評分也是評標方法、內容、標準和授予合同的條件的重要內容,所以是由招標人確定,并應在招標文件載明,不能由評標委員會在開標現場確定的。
文章來源:中國招標投標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