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發布時間:2015-09-18 閱讀次數:289 來源:系統管理員 作者:
為進一步強化對質詢建設該項目師(成本)的業領域自我約束操作,明確的發律承擔,規范起來職業行為表現,擔保產品產品品質,推動建設該項目質詢業領域建康提升,不同《部委地區針對成本標準化管理體制改草的絕對性》(國發〔2004〕20號)、《部委地區針對接下來批關閉和調節行政事務報備該項目的絕對性》(國發〔2012〕52號)、《建設該項目質詢工作單位資格證申報法》(部委地區提升改草委令第29號)及部委地區關于 發律相關法律條文,特別制作定《質詢建設該項目師(成本)操作法》,現予發表,自2013-5年10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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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徐紹史
2013年5月30日
文章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