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招標文件必要條件規定的問題
發布時間:2015-09-18 閱讀次數:309 來源:系統管理員 作者:
問:
對于招標文件必要條件規定,機械設備必須自己單位所有,并提供發票,不合格不參與評標的做法是否妥當?另外,對于招標文件中規定建造師需提供婚育證明,不提供者便視為不合格的做法是否妥當?
答:
唐廣慶:為防止借別人的資質投標,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機械設備必須自己單位所有,并以發貨票作為依據”是不過分的,當然最好在確定中標人并簽訂合同后,承包人進場時對其機械設備逐項檢查是否是本企業的機械,是有效措施。本人在國際招標項目中對外籍承包人進場的施工機械都是這樣檢查的。
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建造師提供婚育證明”是過分的,屬于采用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不應有這樣的要求,這與招標項目的實施無任何關系,做法不妥。
文章來源:中國招標投標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