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
發布時間:2015-09-18 閱讀次數:323 來源:系統管理員 作者:
問:
(1)請問《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頒布后,原七部委30號令、建設部89號令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規還有效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關于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情形該怎么辦未提及,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處理?
答:
唐廣慶:首先應明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出臺,是為了進一步細化《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而不是替代已頒布的法律和法規。因此本人認為《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性文件是繼續有效的。而且《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也不可能涵蓋所有招標投標的問題。正如上述所說“關于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情形該怎么辦?”未提及。因此仍應依照原七部委30號令和27號令處理。
另外,《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不一致的,應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為準。
問:
(2)原七部委30號令、建設部89號令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規效力都要比《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低,本人認為原規定應重新修訂重新頒布。另外,《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沒有的規定,在現階段,可參照原規定執行。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答:
唐廣慶:理解正確。本人在上一個問題中已經說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也不可能涵蓋所有招標投標的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未提及的,仍以《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性文件,以及各部委和地方法規文件為準。不一致的,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為準。
文章來源:中國招標投標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