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核查和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9-18 閱讀次數:340 來源:系統管理員 作者: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
為進一步嚴格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資質準入清出制度,加強資質日常動態監管,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文件和我省《關于實行工程建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核查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2〕797號)要求,現將工程監理資質初審、審批和日常的監督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資質申報的核查
(一)核查范圍。按照資質管理規定,由我廳初審但需報住建部審批的綜合資質、各專業甲級資質和我廳直接審批的各專業乙級資質、丙級資質,均須在資質初審或審批前,開展核查工作。
(二)核查內容。以企業資質申報材料為主,按照資質標準核查申報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主要包括:
1、企業代表業績:企業近兩年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監理工作總結及現場監理工作質量;
2、組成結構:企業組織結構或章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否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3、人員情況:各類注冊人員的數量、專業、注冊證書以及人員到位及養老保險繳納情況,以及技術負責人的工作經歷或具有工程類職稱情況等;
4、企業固定辦公場所、必要工程試驗檢測設備購置等實際情況;
5、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期限內企業和個人的市場行為信用情況;
6、企業監理的項目是否因監理責任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等。
(三)核查組織。由我廳初審但需報住建部審批的綜合資質、各專業甲級資質,由我廳直接組織實施,我廳直接審批的各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委托企業工商注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核查結果報省住建廳。核查工作通過實地核查業績、人員、社保、辦公場所和設施情況,以及查閱相關證件和資料原件的方式進行。
(四)核查要求。
1、核查單位或者部門要在核查前3個工作日前通知被核查企業,告知其應當準備的證件、資料等事項;
2、核查工作必須由核查單位或者部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3、核查結論應當填寫《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核查情況表》(見附件1),經被核查企業法人代表或企業負責人、核查人員簽字。委托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還應加蓋其公章;
4、實施核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5、被核查企業拒絕配合調查,或者在規定時限內不能提供相應反映真實情況說明材料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
6、核查中發現企業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資質申報,違法行為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并全省通報;
7、被委托的核查單位和部門不認真核查或者出具虛假核查意見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關于資質證書的變更、增補
按照住建部和我廳有關文件要求,就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變更、增補詳細要求如下。
(一)受理范圍
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監理企業發生以下變化,必須申請資質變更或補辦。
1、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詳細地址、注冊資本金、營業執照注冊號等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2、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3、企業改制或合并后相應資質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4、工商注冊地跨區域(包括跨省、省內跨設區市和市縣)變更的;
5、資質證書更換或遺失的。
企業分立或者改制、合并后涉及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不屬于資質變更受理范圍。企業應當依照資質審批程序申請資質重新核定。
(二)辦理權限
1、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證書的企業名稱和資質證書編號變更、資質證書的增補、換證,企業需按照住建部《關于建設部批準的建設工程企業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和增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號)文件有關要求,認真填寫《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附件3-1)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增補審核表》(附件5-1),由我廳初審報住建部辦理。
2、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證書除企業名稱、資質證書編號外的資質證書變更,專業乙級、丙級和事務所資質證書變更、增補,由企業提出申請,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查后,報省住建廳核準辦理報住建部備案。
3、工商注冊地在本省跨區域變更的,分別由企業原工商注冊地和新工商注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向省廳提出申請,經省廳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由新工商注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廳辦理變更手續。
(三)申報時限
1、資質證書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詳細地址、注冊資本金、營業執照注冊號等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手續后30日內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2、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企業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3、資質證書遺失的,需在全國性建筑行業報刊或省級以上(含省級)綜合類報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之日起10日內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四)變更材料
變更申請材料分為通用材料和專用材料兩類。通用材料是指變更所有事項時均須提交的材料;專用材料是指辦理該變更事項應當提交的專門材料。
1、通用材料。
(1)《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變更申請書》(附件2);
(2)《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附件3);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備案表》(附件4)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5)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2、專用材料。
(1)企業名稱變更
①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決議或者文件復印件;
②企業原章程和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④以企業新名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⑤新名稱企業關于企業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以及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職稱證書(或者工作簡歷)、聘用(任)合同復印件。
⑥新名稱企業關于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以及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注冊執業證書(加蓋執業印章)、聘用(任)合同復印件和工作簡歷或工程類高級職稱證書;
(2)法定代表人變更
①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決議或者任職文件復印件;
②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職稱證書復印件。
④屬于通過股權出資轉讓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還應當提供股權出資轉讓協議(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以及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關于股權轉讓和注冊資本專項審計報告復印件。
(3)企業負責人變更
①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企業負責人變更的決議或者任職文件復印件;
②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③企業負責人身份證、聘用(任)合同或者任職文件復印件。
(4)技術負責人變更
①企業關于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
②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注冊執業證書或工程類高級職稱證書、聘用(任)合同復印件和工程建設的工作簡歷;
③技術負責人近一個月養老保險證明復印件。
(5)詳細地址變更
①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住所地址變更的決議或者文件復印件;
②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③新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復印件(自有產權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和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6)注冊資本金變更
①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注冊資本金變更的決議或文件復印件;
②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③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其中企業減資的,還需提供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金審計報告。
(7)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變更只需提供通用材料。
(8)跨區域工商注冊地變更
①企業原工商注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跨省的需提供省級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原件;
②新工商注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原件;
③變更前原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復印件;
④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工商注冊地變更的決議或文件復印件;
⑤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⑥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復印件;
⑦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法定代表人任職決議或者文件、身份證、職稱證書復印件;
⑧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企業負責人任職決議或者文件復印件,以及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工作簡歷、聘用(任)合同復印件;
⑨企業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或工程類高級職稱證書、聘用(任)合同、近一個月養老保險證明復印件和工作簡歷;
⑩新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復印件(自有產權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和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9)企業改制后相應資質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①企業改制方案和批復文件復印件(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資產、人員等分割情況);
②新企業章程復印件;
③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其余材料同跨區域工商注冊地變更材料⑥—⑩。
(10)企業合并后相應資質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①企業合并方案復印件;
②新企業章程復印件;
③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④企業合并后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復印件。
其余材料同跨區域工商注冊地變更材料⑦—⑩。
(11)增補證書(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
①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增補審核表(附件5-2)
②刊登遺失作廢聲明的報刊(全國性建筑行業報刊或省級以上(含省級)綜合類報刊)復印件。
(四)有關要求
(一)企業同時有多個變更事項的,均在同一張《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上填寫。
(二)企業均需在所有變更附件材料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并提供相應原件備查。
(三)企業需編制變更附件材料目錄,并按目錄順序將材料裝訂成冊。
(四)材料份數:除報部需《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外,其余為一式一份。
(五)所有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時,均需填寫《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變更受理信息采集表》[詳見《關于填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廳〔2010〕36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文章來源:河北建設網
//www.hebjs.gov.cn/zfxx/tfwj/201302/t20130220_145770.htm
為進一步嚴格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資質準入清出制度,加強資質日常動態監管,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文件和我省《關于實行工程建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核查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2〕797號)要求,現將工程監理資質初審、審批和日常的監督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資質申報的核查
(一)核查范圍。按照資質管理規定,由我廳初審但需報住建部審批的綜合資質、各專業甲級資質和我廳直接審批的各專業乙級資質、丙級資質,均須在資質初審或審批前,開展核查工作。
(二)核查內容。以企業資質申報材料為主,按照資質標準核查申報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主要包括:
1、企業代表業績:企業近兩年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監理工作總結及現場監理工作質量;
2、組成結構:企業組織結構或章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否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3、人員情況:各類注冊人員的數量、專業、注冊證書以及人員到位及養老保險繳納情況,以及技術負責人的工作經歷或具有工程類職稱情況等;
4、企業固定辦公場所、必要工程試驗檢測設備購置等實際情況;
5、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期限內企業和個人的市場行為信用情況;
6、企業監理的項目是否因監理責任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等。
(三)核查組織。由我廳初審但需報住建部審批的綜合資質、各專業甲級資質,由我廳直接組織實施,我廳直接審批的各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委托企業工商注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核查結果報省住建廳。核查工作通過實地核查業績、人員、社保、辦公場所和設施情況,以及查閱相關證件和資料原件的方式進行。
(四)核查要求。
1、核查單位或者部門要在核查前3個工作日前通知被核查企業,告知其應當準備的證件、資料等事項;
2、核查工作必須由核查單位或者部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3、核查結論應當填寫《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核查情況表》(見附件1),經被核查企業法人代表或企業負責人、核查人員簽字。委托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還應加蓋其公章;
4、實施核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5、被核查企業拒絕配合調查,或者在規定時限內不能提供相應反映真實情況說明材料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
6、核查中發現企業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資質申報,違法行為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并全省通報;
7、被委托的核查單位和部門不認真核查或者出具虛假核查意見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關于資質證書的變更、增補
按照住建部和我廳有關文件要求,就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變更、增補詳細要求如下。
(一)受理范圍
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監理企業發生以下變化,必須申請資質變更或補辦。
1、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詳細地址、注冊資本金、營業執照注冊號等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2、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3、企業改制或合并后相應資質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4、工商注冊地跨區域(包括跨省、省內跨設區市和市縣)變更的;
5、資質證書更換或遺失的。
企業分立或者改制、合并后涉及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不屬于資質變更受理范圍。企業應當依照資質審批程序申請資質重新核定。
(二)辦理權限
1、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證書的企業名稱和資質證書編號變更、資質證書的增補、換證,企業需按照住建部《關于建設部批準的建設工程企業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和增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號)文件有關要求,認真填寫《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附件3-1)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增補審核表》(附件5-1),由我廳初審報住建部辦理。
2、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證書除企業名稱、資質證書編號外的資質證書變更,專業乙級、丙級和事務所資質證書變更、增補,由企業提出申請,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查后,報省住建廳核準辦理報住建部備案。
3、工商注冊地在本省跨區域變更的,分別由企業原工商注冊地和新工商注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向省廳提出申請,經省廳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由新工商注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廳辦理變更手續。
(三)申報時限
1、資質證書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詳細地址、注冊資本金、營業執照注冊號等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手續后30日內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2、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企業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3、資質證書遺失的,需在全國性建筑行業報刊或省級以上(含省級)綜合類報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之日起10日內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四)變更材料
變更申請材料分為通用材料和專用材料兩類。通用材料是指變更所有事項時均須提交的材料;專用材料是指辦理該變更事項應當提交的專門材料。
1、通用材料。
(1)《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變更申請書》(附件2);
(2)《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附件3);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備案表》(附件4)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5)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2、專用材料。
(1)企業名稱變更
①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決議或者文件復印件;
②企業原章程和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④以企業新名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⑤新名稱企業關于企業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以及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職稱證書(或者工作簡歷)、聘用(任)合同復印件。
⑥新名稱企業關于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以及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注冊執業證書(加蓋執業印章)、聘用(任)合同復印件和工作簡歷或工程類高級職稱證書;
(2)法定代表人變更
①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決議或者任職文件復印件;
②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職稱證書復印件。
④屬于通過股權出資轉讓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還應當提供股權出資轉讓協議(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以及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關于股權轉讓和注冊資本專項審計報告復印件。
(3)企業負責人變更
①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企業負責人變更的決議或者任職文件復印件;
②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③企業負責人身份證、聘用(任)合同或者任職文件復印件。
(4)技術負責人變更
①企業關于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
②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注冊執業證書或工程類高級職稱證書、聘用(任)合同復印件和工程建設的工作簡歷;
③技術負責人近一個月養老保險證明復印件。
(5)詳細地址變更
①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住所地址變更的決議或者文件復印件;
②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③新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復印件(自有產權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和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6)注冊資本金變更
①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注冊資本金變更的決議或文件復印件;
②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③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其中企業減資的,還需提供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金審計報告。
(7)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變更只需提供通用材料。
(8)跨區域工商注冊地變更
①企業原工商注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跨省的需提供省級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原件;
②新工商注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原件;
③變更前原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復印件;
④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工商注冊地變更的決議或文件復印件;
⑤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復印件;
⑥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復印件;
⑦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法定代表人任職決議或者文件、身份證、職稱證書復印件;
⑧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企業負責人任職決議或者文件復印件,以及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工作簡歷、聘用(任)合同復印件;
⑨企業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或工程類高級職稱證書、聘用(任)合同、近一個月養老保險證明復印件和工作簡歷;
⑩新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復印件(自有產權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和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9)企業改制后相應資質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①企業改制方案和批復文件復印件(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資產、人員等分割情況);
②新企業章程復印件;
③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其余材料同跨區域工商注冊地變更材料⑥—⑩。
(10)企業合并后相應資質條件未發生變化的
①企業合并方案復印件;
②新企業章程復印件;
③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④企業合并后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復印件。
其余材料同跨區域工商注冊地變更材料⑦—⑩。
(11)增補證書(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
①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增補審核表(附件5-2)
②刊登遺失作廢聲明的報刊(全國性建筑行業報刊或省級以上(含省級)綜合類報刊)復印件。
(四)有關要求
(一)企業同時有多個變更事項的,均在同一張《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上填寫。
(二)企業均需在所有變更附件材料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并提供相應原件備查。
(三)企業需編制變更附件材料目錄,并按目錄順序將材料裝訂成冊。
(四)材料份數:除報部需《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外,其余為一式一份。
(五)所有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時,均需填寫《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變更受理信息采集表》[詳見《關于填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廳〔2010〕36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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