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請組織申報2013年(第20批)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9-18 閱讀次數:308 來源:系統管理員 作者:
地方進展變革委接待室廳有關請機構辦理201四年
(第20批)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通知
發改辦高技[2013]542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貿委),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2013年(第20批)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符合重點認定領域(見附件1)。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編寫申請材料的相關要求,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2、3、4)。
二、地方企業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三、各省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貿委)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根據相關條件和要求,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每個省市擇優推薦申請企業不超過8家,有創新型城市的省市可推薦企業不超過13家,有兩個以上創新型城市的省市可推薦企業不超過15家,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省市可推薦企業不超過15家(其中推薦的創新型城市的企業、自主創新示范區的企業原則上應不少于5-7家)。
四、此項工作職能屬于省級發展改革委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報送我委;此項工作職能屬于省級經信委(經貿委)的由省級經信委(經貿委)會同省級發展改革委、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報送我委。國家認定和省市認定職能分開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經信委(經貿委)、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報送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海關、國家稅務局。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報送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六、請于5月15日前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上報我委。
附件: 1、 2、 3 4、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3年3月4日